随着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持续发展,从“做大”向“做强”迈进,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国企业以海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拓展国际业务,融入全球经济。
然而,尽管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受到很多国家欢迎,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例如抨击中国企业唯利是图,罔顾人权保护、环境标准和社会责任,甚至指责中国推行所谓“新殖民主义”。这一现状的背后固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因素,不可一概而论,但对于蓬勃兴起的国际经济软法规则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什么是国际经济软法
软法的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和趋势。一般认为,软法是指那些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如章程、规章、指引、倡议等。
国际法上的软法则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具有一定实际效果的国际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绝大多数决议、决定、宣言、建议和标准等。这些文件不同于国际条约和协定形式的传统国际法或者说国际硬法,并不直接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违反其所包含的规则也并不直接带来国际责任。但是,由于这些规则往往体现了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和趋势,因此能够带来舆论、声誉和政策导向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产生实际效果。
具体分析国际经济软法,主要是指国际经贸领域的软法性规则,突出表现在公司治理和国际金融领域。前者的典型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制定的《O E C D公司治理原则》;后者的典型则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若干国际领先银行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赤道原则”等。按照现行的国际法理论,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硬法只能适用于国家,在战争犯罪等个别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但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和企业。而国际经济软法则突破了这一藩篱,往往直接为公司和企业规定行为准则和指引。
国际经济软法有着广泛影响
尽管国际经济软法规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没有国家公权力和国际社会集体机制作为后盾,但在现实中却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可和遵循,其所发挥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并不逊色于很多国际硬法。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国际经济软法往往是发达经济体率先倡议和制定的,是富国俱乐部之间的游戏规则。在全球经济仍然主要由传统发达国家掌控的现实条件下,要想加入游戏,就必须接受这些规则。巴塞尔协议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
其二,国际经济软法往往代表和体现了倡议和制定这些规则的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政策倾向性,因此遵从这些规则有助于跨国公司成为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眼中的“乖孩子”,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其三,国际经济软法往往超出纯粹的经济领域,关注经济与环境、卫生、人权、劳工、社会责任等非经济因素和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将经济发展与西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或所谓“普世价值”相联系,从而能够迎合一般公众和媒体的价值判断,赢得舆论支持。其结果是,遵从这些规则的公司和企业能够借此获得良好的声誉,而不遵从或不考虑这些规则的企业则可能面临公众的怀疑乃至谴责。
最后,国际经济软法在制定和实施一定时间过后,有可能会通过国家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的方式被“硬化”,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则。在这种预期之下,经验丰富、嗅觉灵敏的跨国公司往往会乐于遵从国际经济软法规则,从而尽早为日后可能出台的“硬法”做好准备,赢得先手。
我国应积极对待国际经济软法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国际经济软法的认识并不深入,应对也不够积极。
目前国际经济软法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的主要是巴塞尔协议,这归功于中央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相比之下,其他国际经济软法规则还没有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足够重视。
例如,强调在项目融资中关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赤道原则”,已经被全球领先金融机构普遍采纳,项目融资额占全球项目融资额的80%以上。而我国目前只有兴业银行一家银行接受这一原则,成为“赤道银行”;位列全球银行市值前十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无一加入。这一方面会使得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对中资银行心存疑虑,另一方面也容易给竞争对手留下口实。
诚然,“赤道原则”等国际经济软法并非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我国企业,其中一些规则在现阶段还可能会对我国企业开拓海外业务构成障碍,或者增加经营成本。因此,不主张不加区分地一味迎合和接受这些规则。但是,在国际经济软法已经成为全球性现象和趋势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有必要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来正视它们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不应采取谈虎色变的回避态度或者听之任之的鸵鸟政策。总的来说,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组织人手对国际经济软法,特别是公司治理和国际金融领域的国际经济软法规则进行系统研究、整理和归纳,分析遵从和不遵从这些规则的利弊所在。
第二,对于那些不太可能会对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国际经济软法规则,应当以国家政策或指南的方式,鼓励我国企业予以遵从。对于那些确实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国际经济软法规则,也应当尽量从技术性(而不是价值判断)的角度寻找不便遵从的理由,例如不符合我国国内法、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等,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拒绝。
第三,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展业的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了解相关领域的国际经济软法,并通过企业网站等方式表明自己对这些规则的态度。对于为什么不采纳某些原则和标准,还可以尝试解释原因,例如已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且功能相似的原则和标准等。
第四,在我国整体国力和企业实力大幅提升的现实背景下,应当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国际经济软法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从被动地接受(或不接受)规则向主动地变更乃至创制规则转变。例如,以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的地位和实力,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赤道原则”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成为“赤道银行”。
(本文章摘自1月8日《经济参考报》)